采购商A公司向供应商B公司采购一批商品,A公司委托C公司代付货款,首先这种委托代付款的行为是日常经济活动中合法的支付手段之一。
C公司受A公司委托之后从公户支付款项到B公司,B公司开具发票抬头为A公司的发票给A公司,从上述的经济行为当中很明显地指出A、B双方才是实际的购销双方,C只是单纯的“代收代付”行为,所以B公司应该开具发票给A公司,而不是C公司开具发票给A公司。这种行为在所有税法法规里并没有明文规定纳税人不可以这样操作。
但若税务机关对企业购销交易的真实性有疑问时,企业应给予举证。
因此,采供双方平时应该注意保留每笔业务的
购销合同及与
第三方签定的“委托代收代付”协议。